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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為加強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,保障公路設施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,根據《公路法》《公路安全保護條例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規,制定本規定。 第二條 超限運輸車輛通過公路進行貨物運輸,應當遵守本規定。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,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運輸車輛: (一)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米。 (二)車貨總寬度超過2.55米。 (三)車貨總長度超過18.1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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